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来源:振荡器系列 发布时间:2024-10-15 01:38:47产品内容介绍
建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着力鼓励创新创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巩固提升对人才、资本等要素的吸引力,努力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引领东北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8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大连片区59.96平方公里(含大连保税区1.25平方公里、大连出口加工区2.95平方公里、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6.88平方公里),沈阳片区29.97平方公里,营口片区29.96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和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涉及海域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批复的海洋功能区划、辽宁省出台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涉及无居民海岛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有关规定。
按区域布局划分,大连片区重点发展港航物流、金融商贸、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循环经济、航运服务等产业,推动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建设进程,形成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沈阳片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装备等先进制造业和金融、科技、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提高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城市、东北地区科学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水平,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营口片区重点发展商贸物流、跨境电子商务、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建设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和高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构建国际海铁联运大通道的重要枢纽。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制造业转型、金融创新和服务业开放。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辽宁省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行政审批管理目录制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全链条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信息网络站点平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协同管理。实施“多规合一”改革。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打造更加公平便利的营商环境。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全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推进产业预警、信息公开、公平竞争、权益保障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
3.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的技术和高品质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的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合乎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鼓励企业组织多种形式的对外投资合作。发挥优惠贷款作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公司参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工程承包和大型投资项目。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提升公司融资能力。完善“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企业对外投资。
5.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等平台作用,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逐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单一窗口”建设项目。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全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督管理模式,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鼓励公司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合乎条件的企业。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督管理模式。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买卖平台。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的附加价值、风险可控的维修业务。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6.完善国际贸易服务体系。建立离岸贸易制度,发展离岸贸易。培育跨国企业设立面对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结算中心和区域性总部,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等功能的营运中心。依托大连商品交易所,支持拓展新的交易品种,促进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推动自贸试验区内合乎条件的原油加工公司申请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形成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促进机制。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推动检测维修、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文化创意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依托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快速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国际贸易支撑系统。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积极地推进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
7.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开展跨国公司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8.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合乎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9.增强金融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逐步允许境外公司参与商品期货交易。结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基础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围绕新型工业化方向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创新金融理财产品和金融服务。逐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逐步完善适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新型金融支撑体系。
10.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建立适应金融改革创新举措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
11.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和经营机制,实施分类监管和改革,探索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稳妥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各种所有制资本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简化地方国有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退出程序,地方国有创投企业使用国有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实行事后备案。
12.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有利于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智能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航空制造、汽车(重点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技术船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商贸及快递等现代物流、海水利用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加快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层次地融合,培育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构建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产业布局。利用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推动产业整合。加快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与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打造国际产业投资贸易合作平台。
13.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系统集成、设备租赁、提供解决方案、再制造、检验测试、远程咨询等增值服务。推进专业方面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集成创新载体及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搭建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设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和加工贸易采购、分拨中心。鼓励金融机构、装备制造公司集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租赁公司或专营租赁业务的子公司,重点开展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农用机械、高端医疗设施、大型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
14.构筑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高地。推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协同创新。按市场化方式,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对接,设立一批专业化创业投资子基金。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教育国际化。探索适应企业国际化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和国际人才流动制度。完善创新人才集聚和培育机制,推进人才、项目、资金深层次地融合。加大对海外人才服务力度,提高境内外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签证和居留、就业许可、驾照申领等事项办理的便利化水平。
15.推进东北一体化协同发展。增强自贸试验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完善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测试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优化内陆无水港和物流网络布局,加速实现自贸试验区与东北别的地方口岸间互通互联,推进东北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物流配送、人才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协同配合。
16.推进与东北亚全方位经济合作。充分的发挥辽宁作为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和欧亚大陆桥东部重要节点的区位、交通、产业及人文等综合优势,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大连金普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自贸试验区的互动发展。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逐步扩大和丰富东北亚区域合作内涵,全面融入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巩固对日、对韩合作,加速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逐步扩大东北亚国际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参与国际竞争。
17.加快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推进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日、韩、朝等国的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完善国际产能合作金融支持体系,促进由装备产品输出为主向技术输出、资本输出、产品输出、服务输出和标准输出并举转变,加大优势产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的步伐。充分的利用自贸试验区国际化贸易规则,提升优势产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日、韩、朝等国的市场占有率。引导优势企业组织境外工程承包,投资建设境外园区。推动日、韩、俄等国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发展。探索与东北亚各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娱乐等专业服务领域开展投资合作。
18.构建连接亚欧的海陆空大通道。依托自贸试验区加快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程,推进营口港海铁联运和沈阳跨境铁路通道建设。加快沈阳内陆无水港建设步伐,支持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构建沈阳—营口陆海联运系统。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19.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和国际航运中心。打造面向东北亚的现代物流体系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港航发展制度与运作模式。深化自贸试验区多港区联动机制,推进海陆空邮联动发展。建立航空物流枢纽中心,促进港航要素集聚,增强空港服务功能。加快东北亚区域性邮轮港口和国际客滚中心建设。加强邮政和快递集散中心建设,依托日韩海运和中欧班列(辽宁)海铁联运运输邮件、快件,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国际邮件互换局。在交通运输领域,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辽宁省。建设保税航油站和保税油供应基地。支持开展船员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在船员培训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推动与旅游相关的邮轮、游艇等旅游运输工具出行的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辽宁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的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推动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合使用的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辽宁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及时制定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处理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的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辽宁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别的地方。